“明镜所以照形,古事所以知今”,翻开室藏档案,在历史的长河里,我们一起来了解关税自主权回归的坎坷历程。
关税自主是一个国家主权独立的标志。任何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都可以自主制定和修订本国的税则。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廷统一台湾后解除了海禁,并于二十三年定开海征税则例。当时的对外通商口岸集中在东南沿海,关税征收以粤海关为主,于是在长达150余年(1684年至1843年)中,粤海关税则具有代表性。1842年以前,中国拥有完全主权自定关税。
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后第二年制定的《海关税则》是我国第一个不平等的协定税则。1858年6月,清政府与英、法、美、俄四国分别签订了不平等的《天津条约》,正式确定“值百抽五”的低税率政策。同年11月,又被迫在上海与英法美三国分别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更是以“洋药”代替鸦片为税目将其进口合法化,容许征税进口。此后,又按照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对税则作多次局部修订,导致税率水平低下,关税成了帝国主义列强掠夺中国人民的工具。
收回关税自主权是全国人民的一致目标,1919年巴黎和会上,北洋政府首次提交了要求“恢复关税自主权”的提案,一再声明“中国并无施行保护税则或苛敛之意”,但是列强却以不在和会权限之内为借口不予附议,最后该提案无疾而终。
1921年,彭德怀在湖南秘密组织“救贫会”,提出四项章程,其中便有一项是“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海关、租界,取消领事裁判权”。1922年6月,中共中央发表了《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其中有一条便是“改正协定关税制,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特权,清偿铁路借款,完全收回管理权”。
1922年,北洋政府在华盛顿会议第二次提出关税自主,宣告失败。1925年,北京关税特别会议上北洋政府第三次提出关税自主权问题,列强虽原则上承认,但要求中国必须实行裁撤厘金(厘金是中国自清代至中华民国初年征收的一种商业税)。毛泽东在《北京政变与商人》一文中说“厘金和关税是商人的两个生死关”“但裁厘加税并不是容易做到的事,因为裁厘有损于军阀的利益,加税又有损于外国帝国主义的利益”,所以该决定自下发后,各地拖延不执行。
中共中央在1923年发布的第13号通告中也提到:“协定关税制,税则用人均不能自由行使主权,这是国际帝国主义者制我死命的最毒政策。”
在全国人民反帝爱国运动的压力下,经过多方争取和斗争,国民政府于1928年12月颁布了海关进口税则,并于1929年2月起施行。这部税则从形式上看似“自主”,平均税率为8.5%,比起过去的片面协定税率(1918年为3.6%,1923年为4.29%)提高了许多,但跟当时世界各国的平均税率比还是低了许多,是一次有限的妥协的不彻底的关税自主。
税则又几经修订,虽然1933年税则自主性较强,已经删除了协定税则的内容,但是海关的核心机构——税务部门的各种高级职位仍由洋人把持,各海关用英语办事行文,外国职员的薪金比中国职员高得多。在这种状态下,要制订和实施真正的自主税则,仍阻力重重。只有彻底打倒军阀和帝国主义,才能收回关税主权,实现关税自主。
1934年国民政府又对税则作了全面修订,该税则一直施行至1948年。国民政府在1948年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并于同年8月2日颁行了抗日战争胜利后第一个进口税则,因所有“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国中与中国订有最惠国条款的国家均可享有减让税率的待遇,税则更是偏向美国(美国减让的税号有80多个),与此前的税则相比,依然软弱无力,故被称之为“过渡税则”。
毫无疑问,实现真正的关税自主,改革海关制度的重任,历史地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肩上。1949年3月,毛泽东主席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中指出: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制度。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中国的时代,中国人民收回海关主权、关税自主的夙愿才有了实现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在1950年1月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里面提到“由于中国人民大革命的伟大胜利,结束了以上各种不平等与不自主的状态,收回了中国在关税政策方面的独立主权及管理海关事业的自主权”“国家海关工作与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上所进行的监督与某种管制,在恢复与发展我国人民经济中,应起到重要作用。海关税则,必需保护国家生产,必需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宣布了实行保护关税政策,制定了税则的六项原则。在决定中还提到“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输出货物的新海关税则,为了制定新的海关税则,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组织一个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六项原则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并于1951年5月16日实施。它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第一部完全独立自主的海关税则,它的诞生,标志着帝国主义列强控制海关税则的时代已经结束,中国人民真正实现了完全关税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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