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7 14:28:03 新经济学家
近日,以“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赋能数字中国”为主题的第五届数字发展论坛在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学术报告厅举办。论坛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指导,中国互联网协会数字化转型与发展工作委员会、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伏羲智库联合主办,清华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中科院计算所互联网基础技术实验室提供学术支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党组成员陈昌盛以“关于当前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几点认识”为题作特邀演讲时,提出了“六个优先”。本文根据陈昌盛副主任现场发言内容整理。
以下为演讲全文:
尊敬的各位朋友,我主要从宏观的角度谈一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几点感受。大家都说人工智能发展有算力、算法、数据三股支撑性力量,我认为数实融合与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样也存在三方面力量,分别是技术突破、商业创新和监管制度的力量。
这三方面力量中,过去两年更多的聚焦在制度层面,大家普遍认为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今年形势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2022年11月,ChatGPT正式对外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这种革命性的技术力量,对全球竞争格局产生了一定冲击,人工智能在过去被认为无法从事创造性工作,在科学研究中处于辅助、从属性地位,但当前,人工智能本身成为了创新者和科学家。这些变化使得今年大家对数字经济的讨论更侧重于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当然,制度上也做了一些积极的回应,比如组建国家数据局,颁布“数据二十条”等,大家很关心的公共数据开放、常态化监管机制等问题也都有所进展,这都是制度层面传递出来的一些积极信号。所以无论是从技术突破、商业创新,还是从国家监管层面来看,数字经济发展都在回归正轨,这是非常令人欣喜的现象。
如何更好的发展数字经济,从政策层面看其实是一个权衡与取舍的问题,是一个发展与安全的权衡,是一个新动能与旧势力的对抗和替代过程。权衡与取舍就涉及到优先序,基于此,我就当前的一些热点问题,在去年提出的数字宏观“八大趋势”的基础之上,再谈“六个优先”。
一是数据的可及性优先于数据的确权。社会各界对此已经达成了一定共识,2022年12月颁布的“数据二十条”淡化所有权,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数据交易的一大特点是,确权不是交易的前提。科斯定理告诉我们,如果没有交易成本,确权本身并不重要。很多法学家认为,交易的发生与责任的认定建立在数据确权的基础之上,但实践表明,即便在当前世界各国都没有对数据进行确权的情况下,仍然存在责任追究机制,而只要形成了较好的责任认定和惩奖机制,数据确权就不一定是必须环节。当前,不少地方政府发文称地方公共数据属于当地政府,这是需要警惕的,其中的权属问题还有待商榷,数据的可及性比确权更重要,要先把数据用起来。
二是数据流通优先于数据交易。每当谈及数据,数据交易往往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似乎数据只有发生过交易才能使用。数据交易当然是存在的,但是现实生活大量的数据使用不依赖于数据交易,例如数据在垂直领域的流通、在供应链上下游的流转等,数据交易只是数据流通方式的一种,只占数据流通总量很小的一部分。此外,在数据交易中大家关注更多的是场内交易,而没有关注到大量的场外交易,之所以说“数据交易所悖论”,数据交易所遍地开花,但数据交易所中的“交易”发展的并不是很好。市场主体之间自由的数据流通行为是大量存在的,在各地掀起的数据市场建设热潮下,应警惕形成“只有经过交易买卖的数据才是可用数据”的行为导向。
三是在数据监管中小步快跑要优先于看准了再干。实践发展领先于理论,也领先于政策监管。创新行为本身是容易辨别的,但创新行为的影响是难以预料的,这容易造成政策激励机制的扭曲。对于不清楚的事项为什么要批呢?审批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如何划分?“小步快跑”说的是,对于某项事情,本来有九点看得懂,一点看不懂,就应当放九点而保留一点,而非整个十点都拖着不放。“小步快跑”的监管模式对于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尤为重要,人工智能的未来确实充满了不确定性,在比较有把握的方面应先让它“走走看”。在当前的政策激励机制下,决策主体以“免责”为目标,这样的激励机制存在一定扭曲。对于新兴事物,看准之后再做决策是不可能的,没有人能完全看得准,因此监管的“小步快跑”就变得尤为重要。
四是公共数据的开放要远远优先于开发。由于“土地财政”已不可持续,在部分地方上出现了从“土地财政”转向“数据财政”的苗头。但是我一直认为,在本质上,民众对公共数据已经支付了费用,无论是从国际惯例还是法理道义上,公共数据应优先开放。开放是最好的开发,公共数据开放后,来自社会各界的开发力量将大量涌现。政府仅依靠自身力量开发公共数据存在技术、经验等方面的短板,而政府授权企业开发公共数据,如果只选择一家国有企业进行授权,这很容易形成新一轮垄断。为什么只授权给一家?为什么不授权给民营企业?政府不少数据是机密的,但只要遵循一定的规制,国企民企的选择不应存在差别。在地方上,很多政府不愿、不敢或者不想把数据开放出来,要警惕过度重视“开发”可能会造成新一轮扭曲。
五是个人数据的匿名化利用优先于确权分配。“数据二十条”颁布后,我们分析了互联网上几十万篇文章,有意思的是,个人对数据确权和利润分配的热情突然高了起来。但事实上“数据二十条”里讲的,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三者不在同一维度,“数据二十条”也并非从所有权的角度展开论述的。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最重要的是保护个人隐私安全。这其中有很多复杂的问题,包括个人数据匿名化使用规则的制定,另有一些数据无法匿名化,例如个人的指纹、声纹、虹膜等,这类数据的使用应当遵照什么样的规则?欧盟已经颁布了一些可参考的规则,例如250人以下的企业适用于一些免责条款等,国内在这方面规则的空缺应当尽快补齐。
六是重要数据的正负面清单结合要优先于准确的安全评估。重要数据的安全评估涉及利益相关方多、评估难度大,什么是重要数据、用什么方法评估安全数据等问题难以明确,可采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模式。2023年9月,国家网信办发布《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正面列明了豁免清单,是数据流动规则制定的极大进步,但是其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我个人的建议是“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应看准一条放一条,不清晰的领域应在市场实践中形成答案,以避免不必要的企业合规成本。
以上是透过新一轮技术突破和商业创新反观政策制度所产生的一些思考。此外,平台企业的商业边界及其公共职能的界定同样值得重视。当互联网平台发展到一定规模,就自然具备了一定的公共属性,在这个问题上平台企业非常困扰。互联网平台的公共属性该如何界定?依托于平台产生的什么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哪些数据应当拿出来服务于公众?这是当前很多平台所担心的,也是需要尽快明确的。
近期斯坦福大学做了一个关于人工智能的全球调查,其中包括各国居民对人工智能的态度。调查结果表明,中国人对人工智能的态度是全球最积极的,78%的中国人认为人工智能利大于弊,这一比例在美国只有35%,中国人乐于且勇于尝试新鲜事物,这种好奇心文化难能可贵。当前,数字经济领域还有的一些投资资金,有没有躺平的投资热情,我们应该格外珍惜,创造更好的制度,使监管、技术与商业之间的互动更畅通,保证在这新一轮数字技术或者数字经济的发展浪潮中,我们不被落下!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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