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4 10:24:03 中国新闻网
1.关于大力推进“成果中试研究” 打通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提案
摘要:目前,科技成果在中试研究过程中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中试研究重视不足。二是对开展“成果中试研究”支持不够。三是企业对“成果中试研究”积极性不高。为此,建议:一是制定科技成果分类分级标准,完善国家科技项目立项考核指标。制定国家统一的科技成果分级标准,明确科技成果的分级分类方式,将“成果中试研究”纳入标准。二是在国家科技项目立项中加大“成果中试研究”支持力度。梳理“十三五”期间国家科技项目成果,依据科技成果分级标准对所有项目成果的成熟等级进行分级,“十四五”时期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立项时,倾斜支持需延续的“产品目标”项目,设立中试科技专项,对达到“中试研究”的成果给予专项支持。三是充分调动企业和科研人员“成果中试研究”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充分运用好“研发投入视同企业利润”及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企业科研人员持股相关制度设计,激发科研人员开展“成果中试研究”的积极性,简化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完善相关保值增值指标,引入市场评价机制决定“成果中试研究”价值。
2.关于强化转制科研院所行业技术引领作用的提案
摘要:自1999年起,为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改革探索,原冶金部、机械部、邮电部等部委所属242家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拉开了科研院所转制的序幕。但转制以后,不少转制科研院所在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促进原创性研发方面功能弱化,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缺乏经费支持,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积极性不高。二是身份“两不像”,企业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两难沾”。三是激励机制难以落地,人才流失趋势加大。为此建议:一是调研梳理转制科研院所现状,明确转制科研院所基础性、公益性属性及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把转制院所纳入国家科研支持范围。二是明确转制科研院所在科研开发、成果孵化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服务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工作享受同等税收、激励、薪酬等政策;以转制院所为基础组建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红利。三是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系列文件加快落地。加快落实转制科研院所自主权、股权期权和分红等激励政策,制定转制院所促进科研人员流动政策,让转制科研院所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干得好,为科技创新筑牢人才之基。
3.关于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导向作用 推动企业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的提案
摘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极大降低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将在“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为增强企业研发能力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对企业类别及研发环节不加区分,加计扣除比例统一设定为75%的政策措施也出现精准性不够,导向性不清的问题。一是总体上看,我国企业将大部分研发经费投入到试验发展,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比例过低。二是针对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政策区分度不高。因此,为推动企业向研发前端转移,将政策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建议:一是采用更加精准、结构化的加计扣除政策组合,鼓励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二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三是加强对企业研发活动和企业类别的分类统计。
4.关于加快制定实施《中国碳达峰行动计划》的提案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郑重宣布中国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与2060年实现碳中和愿景,把加强气候保护作为我国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重要支撑,把气候治理作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动能,开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征程,我国开始进入气候治理新时代。实现2030年前高质量碳达峰是整个社会经济的一场深刻革命,任务十分艰巨,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为此,建议:一、统筹推进实现气候保护目标和经济绿色低碳转型。统筹提出2025年、2030年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煤炭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比例、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森林蓄积量等关键目标指标。二、制定重点行业碳达峰方案。推进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在目标设定、指标体系、监管执法等方面的融合。三、推进重点城市尽早实现碳达峰。要求重点城市设定碳排放达峰目标以及“十四五”时期的目标指标。四、推进多层次低碳试点示范。五、加快构建全国碳市场体系。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制度建设、监管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六、加强碳达峰政策制度创新。将碳达峰实施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措施。七、加速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
5.关于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发展格局下推进智慧物流发展的提案
摘要:物流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加快形成内外联通、安全高效的物流网络,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至关重要。当前,物流产业总体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部分领域物流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社会物流成本出现阶段性上升。“智慧物流”通过智能硬件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各种物流要素的智慧化协同而提升物流运作水平和效益,是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从物流业发展“补短板、谋长远”相结合考虑,在“十四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智慧物流的发展。一是强化智慧物流在规划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二是夯实智慧物流基础。与智慧城市建设和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相结合,积极推进新一代国家交通控制智慧网络建设,加快货物管理、运输服务、场站设施等物流新型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和升级,全方位夯实智慧物流的基础。三是加快智慧物流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四是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智慧物流发展。鼓励智慧物流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攻关、融通合作,优化智慧物流的创新建设与运营模式,营造创新要素集聚、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产业环境。
6.关于开展河流健康管理 强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提案
摘要:近年来,我国以河长制管理为基础,建立健全河流流域管理制度体系,开展一系列的河流综合治理的高强度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从发达国家对河流管理的经验来看,我国河流健康管理的创新思维和方法措施仍不完善。为此,建议在黄河流域首先开展河流健康管理。一是提高科学认知,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将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特征,作为永续利用河流自然资源的重要理念。二是突出河流健康科学评价与目标管理。一些发达国家已全面开展河流健康科学评价与管理,我国也开展了试点工作。但由于南北河流水情差异大,许多技术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还需要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河流特点的技术框架。三是把河流健康建设作为生态保护任务纳入计划。针对不同河流研制长远规划,依据规划把河流健康管理建设纳入政府长期工作计划和生态文明建设主要任务,促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有计划的长期推进。四是加强监督监测,为管理提供技术保证。
7.关于促进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更好落实的提案
摘要:长江岸线是港口、产业及城镇布局的重要载体,是长江生态屏障和污染物入江的最后防线,国家相关部委及沿江各省市在长江大保护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但岸线生态环境保护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长江岸线管控边界不明确,管理落地难。二是搬迁政策未配套,项目退出难。三是航运与环境敏感区有冲突,整治实施难。为此,建议:一、明确长江及主要支流岸线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及工业园区布局的管控边界。二、制定实施长江岸线1公里化工等重污染项目退出配套管理办法。三、优化长江岸线利用与港口布局,强化沿江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保护。
8.关于数字赋能基层社会治理 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提案
摘要: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不断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行精准智控,促进了疫情防控工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经验。但是,当前数字赋能基层社会治理也存在一些不足:工作理念方法仍需持续创新;基层治理大数据体系不完善,标准不一、共享不足、协同不畅的问题仍较突出;数字化平台应用场景单一,创新应用不够;信息化人才短缺,尤其是熟悉基层治理又有数字化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短缺;数据安全存在隐患,个人信息保护亟待加强。为此,建议:一、运用大数据思维创新基层治理。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将数字赋能、“整体智治”、大数据思维等理念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之中。二、加强基层治理数字化体系建设。三、创新基层治理智能化应用场景。四、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五、筑牢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防线。
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服务业新职业 进一步保障居民就业的提案
摘要:服务业是我国吸纳就业最多的产业,尤其是生活服务业因丰富的业态成为孕育新就业形态和新职业的摇篮。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出现了一些新型职业和工种。特别是近年来,数字经济新业态、新职业不断涌现,极大改变了众多生活服务业从业者的就业和工作模式。相对于传统职业来说,新职业具有就业容量更大、灵活性更强、从业者更主动等特点。加快培育和发展服务业新职业,对于增加就业机会、缓冲失业风险、帮扶困难群体就业意义重大。然而,由于大量服务业新业态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新职业从业者不仅要面对新业态发展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还要面对职业培训体系不完善、上升空间有限、法律和社会保障不完善、职业认同感不强等多重问题。为此,建议:一是强化开展职业教育培训。二是建立健全新职业就业统计体系,进一步放宽新职业审批标准和条件。三是强化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四是加快推动生活服务业数字化转型。
10.关于推进黄河淮河流域煤炭开采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提案
摘要:我国煤炭资源大多分布在黄淮流域,长期大规模、高强度开发造成诸多环境问题,如地面沉陷、煤矸石堆存、矿井水和瓦斯持续排放等,生态修复难度大。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始终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历史欠账多,修复代价高。我国煤炭开采历史久远、周期长,受保护意识、技术条件、管理水平等条件限制,遗留生态环境问题多。二是区域性破坏地表生态环境。煤炭开采过程中破坏含水层、疏干地下水、袭夺地表水,造成区域性居民用水困难、影响自然植被和农作物生长。三是矿区复合型污染防治技术有待突破。为此,建议:一是加强煤炭开采科学布局和总量控制,有效减低增量。二是因地制宜开展矿区综合治理,优先保障原生生态系统。三是加强科技攻关,支撑相关政策标准制修订。
11.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近岸海域空间环境综合治理的提案
摘要:近年来,我国着力推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并取得较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近岸海域综合治理的总体战略与重点任务统筹规划不足。整治修复呈分散化、碎片化。二是近岸海域综合治理监管未能与规划、立项、实施、效果评估和验收等各环节有效衔接。有的已立项项目需要对整治修复内容、位置、考核指标及经费等进行较大调整。三是整治修复项目“头疼医头,脚痛医脚”情况较多。四是存在“重景观、轻生态”的思想误区。为此,建议:一是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完善顶层设计与中长期规划。二是建立长期稳定、科学高效的近岸海域综合治理运行机制,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督管理。三是坚持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构建“区域-流域-海域”的污染防控和不同级别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下的统筹统管机制,集中专门力量制定有针对性的精准化管理与综合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四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相关领域的科技攻关与关键技术研发。
12.关于进一步推动高端医疗器械国产化的提案
摘要:当前,我国高端医疗器械国产化仍面临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应用国产高端医疗器械的鼓励支持政策有待加强。二是临床需求与研究机构、医药企业研发脱节。三是我国医疗器械企业现状是小、多、散,缺少与中介服务和社会资本及产业的有效对接。四是医疗器械审批和监管有待加强。为此,建议:一是完善采购应用国产高端医疗器械的支持政策。二是医研企结合引领行业创新发展。三是积极推动创新源头的科技成果转化与落地。发挥基金投资导向、资本经营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器械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四是强化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临床试验机构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做好创新申请审查、审核工作。
13.关于加快推进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的提案
摘要: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民办高校从无到有,逐渐壮大,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相对于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特别是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整体办学质量有待提高,高水平学校建设任重道远。一是办学层次有待提升。二是师资队伍存在短板。三是教育评价体系有待完善。四是教育管理力量较为薄弱。为此,建议:一、“十四五”时期启动“国家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工程”。二、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给予西部地区、民族高校在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时申请条件可降低20%的倾斜政策,加大对优质民办高校学位授权的支持力度。三、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科学合理、导向明确、符合民办高等教育特质的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分类评估、分类考核。四、建立公办和民办高校联动发展机制。五、提高民办高校教师待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六、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
14.关于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提案
摘要:中共十九大提出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健全国家公园保护制度作出安排,明确要求“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健全国家公园保护制度”。2020年2月10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各省区市随后启动了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目前,原有保护地一些遗留问题尚未解决,增加了整合优化的难度。具体表现在:一是以行政干预手段将保护区强行调出的情况依然存在。二是打破行政边界难上加难,自然保护地完整性难以保证。为使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发挥应有作用,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议:一、提高认识,理顺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层层压实责任。二、给予地方政府对自然公园更多的管理权,不再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三、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给予地方政府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更多自主权。
15.关于“十四五”时期大力发展花生产业的提案
摘要:花生作为我国最大的油料作物,2019年总产量达1752万吨,占全国油料总产量的一半左右。花生作为重要的油料作物具有诸多优势:一是产油率高,且榨油后花生饼粕可替代豆粕作为优质饲料,花生秸秆则可作为优质饲草;二是作为豆科作物,种植花生可大幅较少氮肥施用,且具有“肥田”作用;三是由于夏播花生新品种的推广,可在黄淮海主产区麦收后种植,改善“一年两熟”种植结构;四是种植花生的综合效益好,既有助于农民增收,也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然而,目前我国花生产业发展尚面临诸多制约因素:一是重视程度不够。相比大豆、菜籽等油料作物,花生在政策扶持、生产技术研发等方面明显被边缘化。二是产业规模化发展滞后。三是良种花生繁育研发投入不足,优质花生品种推广力度不够。为此,建议:一是把大力发展花生产业纳入“十四五”规划。二是推动优势产业区花生产业发展。三是加快花生产业化发展水平。四是强化优良花生品种的研发推广。
16.关于城乡社区治理推广“五共”做法的提案
摘要:近年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顶层设计更加完善、组织领导逐步加强、设施机构日益健全,社区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居民群众福祉不断增进。但是总体上看,城乡社区治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张皮”、居民主体作用发挥不足、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为此,建议:一是借鉴集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做法,考虑以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的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五共”做法为主,融入新时代枫桥经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和城市更新等好经验,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城乡社区治理行动。二是以中小城市、城镇老旧小区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为重点,统筹多途径建管投入,以适当的整治、建设项目为载体,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协同推进。三是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居民主体作用。四是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强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新格局提供人力人才保障。
17.关于推进水稻收入保险试点扩面提质的提案
摘要:2019年10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当前,在全国进行推广并达到相关文件的农业保险覆盖要求,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期货市场与收入保险进一步发展不相适应。二是产量与价格内在稳定机制发挥不足。三是缺乏多级财政支持的补贴制度。为此建议:一、大力发展稻谷期货市场,完善水稻收入保险定价制度。水稻收入保险的发展需要解决价格风险分散和价格指标确定两大难题。二、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尝试建立中国农业巨灾债券市场。三、建立水稻收入保险多级财政支持体系。由各级政府逐步完善财政补贴制度。
18.关于进一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提案
摘要:近年来,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臭氧(O3)污染仍呈上升趋势。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加强治理,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等文件。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一是标准体系尚不健全。二是治理成效仍不明显。三是监管仍需加强。为此,建议: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将更多种类挥发性有机物列入《环境保护税法》征税范围,明确污染当量核算标准和对应税额;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VOCs物种浓度限值;完善VOCs排放标准体系,健全行业监测技术标准;建立以技术性能、经济性能、环保性能和生产管理等评价指标为基础的减排评估方法指南,建立涵盖源头、过程和末端全过程的技术指标体系。二是精准施策。通过“一行一策”“一企一策”等精细化管控手段,提升企业生产过程全链条VOCs综合去除效率。三是强化联防联控。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分、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区域挥发性有机物防治重点区域,建立重点产业园区污染物在线监测网。加强环境在线监测新设备和新技术研发。
19.关于采用新技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
摘要: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长足进步,带动创新活力全面提升,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但也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一是商业秘密保护面临存证难问题。二是专利审查周期、标准不适应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需求。三是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意识不强。当前,大量创新主体缺乏知识产权“全链条”意识,不少企业往往是到了需要使用专利时,才发现缺乏系统考虑。为此,建议:一是将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纳入商业秘密存证与保护工作中,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法治化水平。二是研究制定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运用新技术手段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三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20.关于加强人工智能应用中个人隐私保护的提案
摘要:人工智能快速发展需要大量个人数据支撑,其中很多涉及个人隐私。特别是疫情以来,很多面部信息、行程轨迹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社区、超市、药店等多方采集。当前个人隐私保护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二是个人信息应用合规合法性监管不力。三是安全意识薄弱和管控不足导致个人隐私泄露。为此,建议:一是针对个人信息过度采集开展专项治理。监管部门应持续开展治理工作,进一步扩大工作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采集用户信息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二是构建“制度+科技”治理机制。行政、司法、行业、企业、公众等多方协同治理,在推进人工智能应用的同时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三是隐私信息采集应区分“战时”和“平时”,并坚持“最小够用”原则。如,“健康码”采集的信息需在其他领域或疫情以后使用的,应严格控制范围和条件;“行程码”显示的行程信息,由登记所有到访地区调整为仅登记到访过的中高风险地区;等等。
21.关于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多样性保护 助力美丽湾区建设的提案
摘要: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在生物多样性维护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建议:一是建立跨境保护合作机制,共同维护生态安全。高位统筹协调,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讨协商大湾区环境保护、生态修复、防灾减灾、协同管理各方面事务。二是突出区域特色,联合制定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宜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统领下,三地联合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强化内地相关规划与港澳相关规划的融合与协同,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共同推进海湾整治和珠江三角洲水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海岸线保护与管控、保护和修复红树林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等,促进大湾区人与海洋和谐共生。三是强化科技支撑,建立生态监测评估预警平台。统一调查内容和评价标准,以海洋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共同推进三地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建立统一的海洋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22.关于做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修编工作的提案
摘要:目前,太湖流域的水环境问题突出表现为富营养化程度依然严重,富营养化的趋势尚未得到完全控制。为破解太湖生态环境治理的难点问题,建议在《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修编时,考虑以下几点:一、优化水质治理指标,设定分段治理目标。二、强力加大污水处理力度,加强尾水循环利用。三、实施河湖岸线生态化治理,修复水生态循环系统。
23.关于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提案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基本农田建设,提出了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战略,确定了“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高标准农田,到2022年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的发展目标,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明显。然而,一些不利于农田高标准建设持续推进的问题也有不同程度的显现。为此,建议:一、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资金支持,强化用于耕地地力提升和保护。二、开展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运营跟踪普查。三、建立“建、管、用”一体化持续运转机制。一是多部门统一协调,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作物制订统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建设前有专门指导,建设后有专业部门验收;二是在不降低耕地质量和农业产出的前提下,在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监管、保障及运转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财政等部门按照与建设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管护资金,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的运维承担主体、承担责任,对经营主体享受建设成果过程中参与设施的维护和保护作出要求,明确对服务提供方的服务(包括信息服务等)费用的支付规范,以解决建成后可能出现的运转效率低、保持期限短的难题。
24.关于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问题的提案
摘要:随着新业态、新职业不断涌现,个人从事多份职业、从多处取得固定报酬日趋常态化。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2020年个人所得税首个汇算清缴期内,出现大量“从两处以上取得固定报酬的纳税人对兼职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提出异议”的申诉案件,涉及应税项目、税率认定、法律法规规范统一等许多问题。为此,建议:一、完善法律体系。一是适时修订相关法规,增强部门法之间的协调统一;二是作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三是适时针对特殊领域税收征管出台相应政策。二、适时优化、更新纳税系统。一是在纳税系统中增加个人所得税“含税收入”办税选项,实现企业输入税后收入,系统自行折算应纳税额、快速办税;二是在纳税系统增设“警示功能”,扣缴义务人在输入纳税人信息后,若纳税人还从他处取得工资薪金情况,系统自动予以提示,使企业可以提前与纳税人沟通处理相关问题;三是确保各级税务机关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25.关于加强省际交界地区合作的提案
摘要:目前,我国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普遍跨省布局,省际统筹协调的效率和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省际交界地区的合作效能。近年来,省际交界地区合作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需通过完善相关合作机制等措施予以加强。为此,建议:一、在编制“十四五”规划时将加强省际交界地区合作作为区域协调发展重要内容。进一步强调加强省际交界地区合作发展的重要性,交界地区应当成为区域协调发展支撑点、联结点。二、进一步完善省际交界地区合作机制。在国家层面建立负责协调省际交界地区合作事务的工作机制。在省级政府间建立联席会等协商合作机制,统一协调合作事务。三、因地制宜实施重大发展改革举措。四、研究出台省际交界地区合作发展分类指导意见。对晋陕豫黄河金三角、粤桂、湘赣、川渝等省际交界地区合作探索进行总结,梳理如何实现区域内政策统一、共享,如何更好发挥政府、社会和市场促进合作的作用,如何实现区域内项目建设的联审联批、直报直批,如何促进区域内外的对接协作等方面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省际交界地区合作发展的分类指导意见。
26.关于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提案
摘要:畜禽遗传资源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农业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是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禽产品的数量,盲目利用,忽视保护,畜禽品种数量骤减。我国濒危和濒临灭绝的地方畜禽品种约占地方品种总数的?18%。这种趋势将随着畜禽养殖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和大量的引种而进一步加剧。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保护体系不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是公益性、社会性事业,但是畜禽所有权却大多归私营主体。二是保种支持力度不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长期而艰巨,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大部分省区没有设立专项经费,市、县两级政府经费缺口更大。三是监测及评价机制建设滞后。地方品种动态监测与预警机制不健全,不能及时准确掌握资源状况。四是地方品种开发利用程度低。为此,建议:一是健全保护体系。二是整合资金技术力量。三是加快专业平台建设。四是加强开发利用。
【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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