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经贸〔2019〕1043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连市、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局):
自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建立以来,各北方大城市(城区人口百万以上)将其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抓实抓细,对保障“两节”“两会”和灾害天气期间蔬菜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从中得到了实惠。经梳理分析,储备制度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城市仍未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少数城市尚未落实储备补助资金,有的城市储备规模未能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等。为进一步做好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四部委《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25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产供储销体系稳定蔬菜生产供应和价格水平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977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认识
蔬菜是城乡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副食品,冬春两季是我国北方地区蔬菜生产淡季,一些大路菜消费要靠由南向北长距离贩运,保障蔬菜市场平稳运行是事关民生的大事,冬春蔬菜储备是缓解北方大城市蔬菜产销区域矛盾、季节矛盾的有效调控手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大城市近郊蔬菜生产呈萎缩态势,就近调剂的余地变小,特别是冬春两季极端天气突发多发,易引起大城市蔬菜市场异常波动。当前部分“菜篮子”食品价格波动较大,今冬明春保供稳价压力可能更大。各地要进一步认识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重要性,把建立健全冬春蔬菜储备制度作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系统梳理制度运行中的问题,根据本地产销形势的发展变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夯实冬春蔬菜储备的长效机制,加强大城市蔬菜市场调控特别是应急调控能力建设,确保储备蔬菜调得进、存得好、用得上。
二、进一步健全各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
(一)要切实加强对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已有管理办法的要加以完善,尚无管理办法的要尽快制定,明确储备的性质和定位、规模和品种、布局和方式、承储主体和期限、投放时间和价格规则、后续监管和绩效考核等内容,使蔬菜储备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保障有力。
(二)要根据往年蔬菜储备投放效果,结合本地蔬菜自给和调入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储备规模,总体规模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5-7天的消费量,保证重点时段重要耐储蔬菜品种7天左右的动态库存;要根据居民消费升级需求和本地储藏能力,重点加强基本蔬菜品种储备,适当调增部分耐储存、易周转的时令蔬菜品种。
(三)要在城区储备为主的基础上,探索发展近郊产地储备方式,依托农民合作社、种菜大户等开展生产基地就地储备,支持产地地窖、冷藏库等仓储设施建设,实现“藏菜于农”“先储后运”,在降低农民种植风险的同时保障市民消费需求。
(四)要完善市场化运作方式,构建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助、自负盈亏的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并依托农产品骨干生产流通企业承储,平常时期正常轮换,应急时按指令投放,发挥好储备蔬菜对市场的调节作用。
(五)要加强对蔬菜储备的政策支持力度,已落实储备补助资金的城市要据实兑现,尚未落实的要限期到位,有条件的城市要对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合理仓储费用、对企业建设和改造储备相关设施所需资金给予适当的补助,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对企业开展蔬菜储备及相关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对冬春蔬菜储备工作情况的督导
近期即将进入秋季大路菜集中上市期,请各地督促指导各大城市及时开展今冬明春蔬菜收储工作。今后除遇特殊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不再按年度印发做好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请各地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开展冬春蔬菜储备工作,并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收储投放情况表(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结合开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对冬春蔬菜储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各地相关部门也要对承储企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绩效考核,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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