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06 16:38:34 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
2月5日,在全国上下同心共同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通过网络会议形式,紧急召开“应急物资采购专家研讨会”,探讨当前疫情阻击战中应急物资采购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途径,为抗击疫情一线的采购人员提供理论制度和方法支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公采分会会长蔡进出席并作总结讲话。南开大学法学院何红锋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徐焕东教授、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所长赵勇教授、广东财经大学公共采购研究中心主任黄冬如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丛虎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校长裴育教授、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常务副会长胡大剑等30余位公共采购领域、法学领域权威专家出席会议,会议由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秘书长彭新良主持。
研讨会主要围绕当前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的基本特征、重大疫情应急物资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急物资采购的对策建议等三大主题展开讨论;专家们一直呼吁,应尽快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体制配套的应急物资采购管理体系和采购管理制度。
当前,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防控阻击战进入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为了保障抗疫物资的高效采购和及时供应,我们各级公共采购机构精心组织,积极配合,甘于奉献,为抗疫阻击战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此期间,我们也收到很多公共采购机构反映,当前的应急物资采购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采购方式无所适从、供应商数据库缺失、响应速度难以满足疫情需要等问题。因此今天邀请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和一线工作人员,共同探讨当前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路径,以及对今后处理类似应急采购的对策建议。
应急采购是公共采购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与我们平时讲的政府采购有所交叉,又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重大疫情这样的应急采购,都采取了例外条款的方式进行了回避。自2018年我国建立应急管理体制以来,应急物资采购提上了日程,但迄今没有出台一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出现当前这样的重大疫情,我们只能通过临时性的规定予以规范,因此难免出现制度供给不足、一线采购人员无所适从等问题。希望今天的研讨会,大家群策群力、建言献策,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应急物资采购制度出谋划策。
第一,重大疫情应急物资采购,应当体现灵活性的原则,不用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有些审批程序被取消,如财政部发出通知,采购进口防疫物资无需进行审批。第二,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单位内部对采购物资的决策仍应当有一定的程序,对相关工作人员仍应当有一定要求。第三,对采购物资的管理不能松懈,包括对采购物资的质量管理、价格管理、供货期限管理等。
目前,很多应急采购项目,可能来不及签订合同,完全是政府要求下紧急供货,但不意味着这些要求可以没有。还是应当有一个协商机制。比如价格,如果不允许供应商企业定价,应当有一个定价的原则,可以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在疫情结束后定价。在这种情况下定价,要考虑企业在当下成本升高的因素。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适用于社会正常有序运行情况下的采购行为,而不包含重大灾害紧急情况的采购。重大疫情发生时期的政府采购,不能完全靠供应商的良知和自觉性,还必须有法律与制度保障。应建立应对重大疫情和灾害的紧急采购制度,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解决好特殊时期采购的援助性、强制性、市场性及补偿性“四性”兼顾问题。同时,对疫情防控和灾害时期政府资金与捐赠资金的采购,必须有特殊的、比平时更为严格的监督与管理。
灾害时期的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应该包括:动用政府灾害储备资金的采购;政府紧急追加拨款的采购。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各类非政府组织、公益组织所获得的没有指定具体对象的社会各界对救灾的捐赠资金,虽然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但显然具有特定的公共性质,有特定的区域和使用范围限定,并且该捐赠资金并不属于慈善机构本身所有,不能像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可以随意支配和随意选择采购方式,因此也是一种公共采购。它必须由政府进行管理和干预,同样适用相关公共采购制度规定,纳入公共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以取得社会公信和社会监督的效果。而对于捐赠者定向捐赠给特定对象的资金,如果其对象属于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等单位,其发生采购时同样要纳入紧急采购的管理范畴;反之,则不受政府紧急采购制度规范。
2020年初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酒精、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严重短缺。财政部为此专门开通了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指出“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釆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疫情防控采购,第一个特殊之处是“急”——亦即紧急采购。按照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普通人的常识,采购中的质优、价廉和快速这三个目标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笔者称之为“采购不可能三角”)。因此通常的采购需要在质量、时间和价格三者之间寻找平衡点。疫情防控采购的对象直接影响人们的生命安全,因而对于时间的要求达到了极致。这就带来了两个结果:一是通常的采购方式(程序)无法满足应急采购的时间要求,二是不得不牺牲质量和价格这两个目标中的至少一个。
疫情防控采购的第二个特殊之处则是“缺”——亦即短缺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可以发现支撑它们的共同的经济学假设是:市场上有充足(至少3家)的供应商,具备足够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并存在为获得采购合同而竞争的充分意愿。换句话说,采购人是在买方市场内利用竞争机制选择成交供应商并确定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的。而紧急采购的采购人,面对的不仅不是买方市场,而是卖方市场,甚至根本不存在的市场。
因此,“急”和“缺”这两个特点导致疫情防控采购颠覆了普通采购中以市场竞争为基础配置资源的经济学机理,这也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将“抢险救灾”项目或“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列为例外项目的原因所在。
疫情防控中的采购,其主要特点是紧急与短缺,是采购的特殊情形,但依旧满足质量、时间和价格的平衡关系,也遵循供给和需求的基本规律。运用采购的基本原理对其进行分析和应对,有助于降低采购风险、提升采购效益、实现采购目标。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监督部门、采购人和供应商,乃至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只要所有人都能够积极、主动、科学、合理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那么,没有什么困难是克服不了的。
当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攻坚战中,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应急物资非常短缺,国家及时建立重点医疗物资保障调度平台,加紧重要物资供应保障和调控调度工作。在保障调度平台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从治理体现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角度出发,在发挥政府作用同时,应注重市场化机制和信息化手段的使用,尽快建立紧急采购电子化平台,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是及时对接供需信息。建立以紧急采购人为主体责任的行为规范;抓紧以分类分级为目标的供应商注册机制,实现供应商供应产品、供应数量、供应时间、供应质量等供应数据的完善。二是加强采购需求专业化。避免由于紧急采购导致时间滞迟、信息不对称、质量参差不齐、哄抬物价甚至滋生腐败等问题。三是推进信息数据动态共享机制。通过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将重要基础内容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强公众参与及知情权。
在重大疫情的医疗物资紧急采购中,建议按照应对公共危机相关法律,对重要物资可考虑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分配,果断的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对于医疗物资出台最高限价,防止恶意抬高价格,同时保证重要物资的均等化销售,防止地方、企业、单位囤积物资,针对各单位采购量进行限制。发挥公共交易平台的公开化、透明化优势,给供应商制定奖惩措施。
首先,在出现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情况的紧急物资采购中,建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门出台应急物资、服务的采购管理规定,以解决预算、采购方式、结算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在应急采购管理上有所创新、勇于担当。
其次,应充分发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现有的供应链管理资源和公共采购电子平台资源优势,整合国内其他平台,尤其是医疗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当前抗击疫情的应急采购提供支撑。现在普遍存在供应商数据不全、供应能力数据不全等问题,很多供应商也都没有上网、加入平台、使用平台的习惯。应该借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经验,发挥供应商积极性,建立供应商资源库。
再次,要充分发挥网上询价方式的效率优势,大力推进电子化采购。当前抗击疫情斗争很艰巨,需要我们提供一种支撑和服务。我们可以发挥公共采购电子化采购平台的优势和作用,为疫情紧急采购提供电子平台支撑,提升采购效率、减少采购人员聚集,实现全程留痕和透明采购。
第一,应急医用物资采购适用特别程序。《政府采购法》第85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不难看出,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采购政府采取高度集中的统一生产、统一购买、统一调配的方式不存在合法性问题,是与法有据的,也是应急状态下国际通行的惯例,更是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
第二,各个集采机构应该在疫情阻击战发挥服务功能。各地各级集采机构虽然暂时关闭了交易平台,但应该主动为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提供有关采购、物流和配置的咨询服务,尤其是要在搞好本单位、本部门防御疫情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参与本地区乃至更大范围内的专业采购的意见和建议。如生产厂商、经销商等供应商生产能力、商业信用等情况,物流企业的E能力和商业信誉等等。
第三,派出专业人员参与应急医用物资采购活动或调配活动。对于各地各部门的应急医用物资的需求,集采机构可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针对物流配送等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针对合同履行和验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等等。
应急情况发生后,整个社会系统都应全局或局部转入应急状态(相当于战时)。其中涉及应急直接物资、间接物资的供应,不能适用现有法律。首先法律性质不同,紧急采购是行政合同,一般政府采购是民事合同;其次采购方式不同,前者是直接征用或采购,后者可有多种方式供选择;三是违约形式不同,前者违约只适当补偿,后者要全额赔偿;还有处罚形式等也不同。
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或人大法工委牵头立法,最好能出台一部《突发事件紧急采购法》,一方面在在立法中明确紧急采购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另一方面对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进行界定、处罚;还可以借助互联网做好紧急采购电子化平台,由政府主导,向第三方购买服务。
目前的新冠状病毒已经作为国家和各地方一级响应机制对待,军队也参与进来,可以说全民已进入战时状态。在此大背景下,应急物资采购的路径选择均可以作为《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例外予以处理,从法律制度完善角度看,未来需要细化相关条款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各级政府也拿出“一级响应”战时状态,做到“应诊尽诊、应住尽住、应收尽收、应到尽到”,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此,我们可以判断应急物资采购可以参照战时状态予以采购。具体路径如下:
1. 对于一线医用物资,在遵循市场交换原则下予以购买直至征用(事后结算),不存在讨价还价问题;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与备查。
2. 对于一线生活保障物资,在遵循市场交换原则下,由各级政府组建的保障部门予以应急采购,当地供应商优先予以保障,同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快速采购其他地方物资;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与备查。
3. 对于一线居民生活保障物资,在遵循市场交换原则下,由各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当地供应商予以应急采购,保质、保量和保价供应当地居民需求,稳定民心和社会秩序;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与备查。
4. 对于非一线医用物资,在遵循市场交换原则下,由各级政府组建的保障部门予以应急采购,当地供应商优先予以保障,同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快速采购其他地方医用物资予以保障;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与备查。
5. 对于非一线居民生活保障物资,在遵循市场交换原则下,由各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当地供应商予以应急采购,保质、保量和保价供应当地居民需求,稳定民心和社会秩序;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与备查。
这里还需要明确几个责任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一是国家层面责任主体:负责应急采购统筹协调与管理;二是各级地方政府责任主体:负责当地应急采购综合协调与管理;三是地方各级应急物资采购或征用部门:负责当地应急采购或征用的具体事务;四是地方各级应急物资物流部门:负责当地应急采购物资供应链管理;五是地方各级应急物资调配与分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应急物资需求与具体分配管理;六是各级政府应急采购资金的筹集与分配部门:负责各类应急采购资金的筹集、统计、资金分配与拨付管理;七是各级政府应急物资采购中的安全保障部门:负责应急物资采购中的运输安全、造谣等违规违法安全保障管理;八是各级政府应急物资采购监督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市场监督、相关部门或人员行为监督管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阻击战斗伊始,财政部科学决策一声令下: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政府采购可以暂时撤离战斗——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此举意味着财政部积极主动配置疫情防控采购资源,将疫情防控采购有限的正面战场资源让位于更适合的非政府采购,保证疫情防控采购绩效的最大化。
面对重大疫情应急采购,建议将“互联网+供应链”上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在日常采购工作中,我们的供应商虽然多,但是没有形成稳定的供应链。危机告诉我们供应链建设非常重要。供应链是采购的生命线,是社会供给的生命线,是打赢突发战斗的生命线。早在华为事件之前,中央就提出过创新供应链的概念。
近年来,国有企业不断提升采购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电子化采购等现代技术应用,推动采购管理向供应链管理转变,探索构建战略采购体系,更加注重供应链安全。
应急物资采购,对于与防控疫情相关行业的国有企业来讲,这也是个供应链安全问题。这些企业在日常的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体系构建和运行时,就应当考虑到极端情况下(包含抗击疫情和自然灾害,也包含供应商断供等)如何保障供应链安全。参考本次疫情应对时的经验和教训,未来国有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供应链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物资采购机制,一旦遇到突发情况,能更好地有效应对,更好地配合政府应急工作。
同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企业的应急物资采购也是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政府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划计划要求,进行安排和部署。
国家电网在面对重大疫情突发事件中,为保证物资供应,按照“先实物、再协议、后订单”原则开展应急物资采购供应工作。一是按照“先近后远”原则,开展实物库存调配。二是实物库存无法满足时,通过协议供应商实施应急物资采购。三是应急采购仍无法满足时,受灾单位实行跨项目采购订单调配。四是以上三种情况,受灾单位均无法满足时,由总部供应链运营中心实施跨省调配与协调。五是以上均不满足要求,实施紧急谈判采购。
我简单谈一下我的想法:
第一,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必须厘清哪些项目是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范畴,哪些不是。对于纳入政府采购法管辖的,财政部已经开放“绿色通道”,就是执行问题;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管辖的,要么适用招标投标法,要么属于采购人自主采购的问题。
第二,今天的话题,我理解应该是对纳入政府采购法的,如何完善“绿色通道”问题,其他不适用我们今天的讨论的主题。在执行“绿色通道”的时候,多些理解,多些包容。
第三,只要是为了控制疫情而出现的失误,是可以容忍的。这样大家才可以撸起袖子加油干。也就是要注意“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一,用于防疫物资的紧急采购可由企业的需求(使用)部门直接负责办理,不适用采购程序。制度依据是国家招投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例外条款、财政部关于疫情期间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采购制度中的例外条款;
第二,疫情期间日常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招标采购按照正常程序操作。针对员工不能在办公室办公、供应商不能参与现场评审甚至评审专家不能集中现场评审等情况,可以采用电子评审(招标)手段远程进行评审(评标),辅以一些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临时性保障措施,使采购流程能够顺畅运行,从而保证程序的完整性;
第三,疫情期间的采购,要最大限度做到公开透明和流程可复查。由于使用了一些临时性措施和非常规做法,在履行必要的内部报审程序同时,要采取多使用邮件或其它书面交流确认方式、全程录音录像、社交软件截屏等措施做到全过程留痕,已备日后内外部监督之用。
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保障抗疫物资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中,建议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抗疫物资公共采购应急预案”或统一规定,详细规定采购的流程(建议简化),以快速响应、保障供应为主。
公共采购机构应发挥自身的社会价值,会同医疗卫生、财政、审计等协调简化流程,加快采购资金拨付速度,解决流程合法性;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大对抗疫物资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力度,建议在采购合同里面增加一条,约定质量保证金及瑕疵品的罚款,切实保障抗疫物资的质量;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应急物资的物流、运输、仓储、装卸搬运、配送等问题,建议对应急物资开通绿色通道,减免过路过桥费,保障物流速度。
加快建设“应急物资供应商数据库”并开发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共享,尽快建立虚拟应急供应链,由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并以政府为指挥控制中心,保障由大规模突发事件引起的应急物资生产与供给。“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虚拟应急供应链建设应提上议事日程,将应急管理的三个状态,即平时状态、警戒状态和战时状态纳入各级公共采购管理日程。
针对这一次防治新冠病毒的应急物资保障情况,结合我自己的工作,有这么几个体会:第一,制度建设层面。我们现在必须要考虑在《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要完善紧急采购的法律法规,弥补政府采购法针对紧急采购没有操作性的规定这么一个缺陷。这一次的防治新冠病毒,财政部开通了应急采购的绿色通道,此举应该进一步细化,形成制度性文件,指导紧急采购,那么在这个指导性文件里面我们要明确启动紧急采购的条件、方式,包括支付方式。另一方面企业的紧急采购,我觉得就按照去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发布的《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来进行操作,就刚好能够弥补在企业自主采购这方面的不足。同时也必须要考虑清楚在应急物资紧急采购的过程中,有关工程货物服务涉及到征用、租赁、调用这一些方式的社会补偿。
第二,有关平台建设。有必要建设一个完整的应急供应链平台。从应急物资装备的生产,仓储,物流、采购,调拨等关键环节都必须要考虑周全。这就刚好给我们公共资源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建设提供了这么一个机会。
第三,就是要摸清应急资源基数。从我们目前的工作看来,摸清社会力量的分布情况,生产能力,库存状况,应急产能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我们现在正在建一个应急物资的数据库,已基本完成应急物资的分类和编码工作。这样就为我们在迎接下一次灾害来临的时候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调配,做好准备工作。
咸亨国际作为一家主要从事国家公用事业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的民营企业。在本次重大疫情物资供应和调配中,我们与各供应商进行紧急调用物资时碰到诸多问题,“急”、“缺”问题突出,而且有部分不道义供应商哄抬商品价格等。本人非常认同应用技术的手段,抓紧推进应急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运用互联网以及大数据对上下游企业资源进行共享对接,同时签订一系列国家或者地区应急事件时的应急预案协议等措施,使得当应急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反应。所谓“未雨绸缪”,我们需要运用时代的工具、互联网技术,让我们整个国家甚至全球都联系起来,在党和政府的号召统筹下迅速处理应急事件。
应急采购的突发性和特殊性,很难适用当前狭义语境下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应急采购要做到有法可依,应完善相关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
第一,2004年的修宪内容,《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三,《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应该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应急采购和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
疫情下的应急采购项目主要分为政府采购项目和招标投标项目两大类。
第一,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急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和财政部1月26日颁发的《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文件要求,对于疫情防控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其次,对于采购人确实需在疫情期间内进行紧急采购的项目,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采购活动,无需通过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做好信息登记和场地消毒处理工作即可。采购人可自主选用的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在所有采购过程中,应做好内控,加强对紧急采购需求的管理,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第二,招标投标项目的应急采购,这一类项目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二条及其他部门规章的规定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因属于疫情期间的应急和紧急采购,在确定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前提下,可以参考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出台的团体标准《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可选择竞争谈判或单源直接采购或多源直接采购等方式来采购。
针对应急情形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招标投标项目采购,建议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央企国企等集团公司的集采机构应建立紧急情形下的采购管理办法或制度;平时注意积累、建立应急物资供应商数据库;已建好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的单位,要用好紧急情形下的简易采购流程,同时做好招标文件下载、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异议)及投诉的处理寄送、开评标的有效监控、合同签订、采购档案管理等相关环节的工作。
阿里巴巴作为一家有着强大电商基因的科技创新企业,在这场疫情攻坚战中,勇于承担起了社会责任,开通了“防疫直采全球寻源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全球商贸及生产企业上传的医疗物资供应信息,将与平台发布的需求信息进行匹配,最大限度寻找货源、扩大产能;再由阿里巴巴直接采购,将医用口罩等紧缺防疫用品,定点送往疫情防控一线特别是医院。
在这个平台上,国内外关于防疫物资的信息会透明、高效匹配。无论物资在何处,都会以最快的最安全的方式送达医护人员的手中。阿里巴巴已联合全球物流合作伙伴,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快速物流解决方案。
应急采购既然被两部法列为例外条款,一定不是采购相关法律问题;中国目前只有应急行政体系,并没有应急法律体系。从湖北和浙江应对疫情的举措对照来看,政府治理能力是重要的因素,这也是两省发展水平不同的重要因素。
至于应急采购,应该首先界定什么是应急状态,什么是应急物资,应急采购的主体是谁?再讨论应急采购如何做。既然两部法都是例外,应该跟狭义的政府采购体系没有多大关系。
另外,从湖北疫情处置实践看,应急采购没有应急物流仓配体系做支撑,也是要大打折扣的。从新闻上看,武汉目前不是物资短缺,而是在应急状态下,物资不能高效敏捷地送达最需要物资的地方。
感谢各位专家积极参与这种特殊形式的研讨会,大家都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对当前疫情防控、对以后的应急采购制度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把各位专家在这次讨论会的意见整理出来,供大家进一步深入讨论、完善,并将报送给有关部门参考!
再次对各位专家的参与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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