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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围绕落实预算绩效目标 重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2019-08-07 11:08:18 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

(本文为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杜强在“二〇一九政府采购湘江高峰论坛”上的发言)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1996年开始试点到1998年全面启动,特别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障政府公共服务功能、节约政府运行成本、促进政府采购领域预防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政府采购法面临的环境与立法之初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何构建既适应时代要求,又符合管理与发展实际的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是新时代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也是一项系统工程。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重要载体。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以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为关键点和突破口,推动政府采购监管从过程控制为主转为绩效管理为主,围绕实现绩效目标重塑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和执行机制,推动在采购需求、交易机制、合同履约等方面实现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落实到政府采购,就是确立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制度目标。 

首先,在采购需求中体现物有所值目标。采购需求是对采购标的的质量描述,既是采购人确定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履约验收的基础,也是供应商响应、报价的基准,是采购活动的出发点和逻辑起点,直接决定采购效果。目前,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的要求已经深入人心,但采购人习惯于简单重视程序规范,忽视需求管理和结果绩效,没有发挥采购需求在采购活动中的引领作用。在政府采购法修订中,可考虑增加需求管理的相关条款,通过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力争使采购需求明确、完整、量化、规范。建立以需求为统领的采购制度,将采购需求管理与预算经费标准、公共服务绩效标准等相结合,在需求中体现和落实物有所值目标,并将之贯穿在后续的采购活动中。

其次,在交易规则中体现物有所值目标。现行《政府采购法》对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缺乏细化规定,造成需求特点与采购方式脱节、采购方式与评审制度脱节、采购程序与采购合同脱节,实际上肢解了公平交易原则,导致采购需求不清、采购方式适用错误、评分方法设定混乱、评审标准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采购交易是以采购需求为起点的,应按照 “先提供或获得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要求,实现明确需求条件下的合理报价交易规则,通过修法在交易规则中体现物有所值目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平交易核心机制。一方面,应淡化片面以采购预算金额大小确定采购方式的导向,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采购需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另一方面,应结合需求特点精准设计评审规则、科学细化评审指标,保证采购需求和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

第三,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中体现物有所值目标。政府采购制度的中心任务就是要保证政府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得到有效执行,而合同既要体现政企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反映出标的质量与成本严格的“对价关系”,又要适应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化特点,进一步细化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合同变更、终止及补偿机制。采购合同是风险的杠杆,通过合同类型的选择和条款内容的约定可以界定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义务。在修订法律过程中,可考虑增加合同管理的相关条款,通过鼓励采购人合理选择合同类型、科学约定合同条款、增加履约验收条件等措施,推动在合同签订和履约环节实现物有所值目标。

第四,在政策功能中体现物有所值目标。政府采购政策是提高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现阶段政府采购政策在购买国货、支持中小企业、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等方面确定了一些支持目标,但政策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可通过修法增加在采购绩效和采购需求中细化和体现政策功能的有关条款,保证政策功能的实现,同时处理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经济社会目标与其他预算绩效目标之间的关系。

此外,应推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加入GPA符合我国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修订法律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和各国先进经验,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完整性和前瞻性,制定包括需求管理、程序管理、合同与履约验收管理、绩效评价等内容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与GPA规则接轨的政府采购法,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部门支出管理制度和政府重要的公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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