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20 08:55:34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
![](http://static.chinawuliu.com.cn/cflp_static/img/precode.png)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显示,经过清理,国务院此次共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与快递业息息相关的《快递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多项条款被修改。
2018年5月1日《快递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此次相关条款被修改。《决定》显示,删去《快递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决定》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修改,正式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决定》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还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相关阅读
每日 推荐
- 3373亿元、979.6公里!铁路客货运输功能与效益提升 多项指标创新高
- 北京支持校企联合培养复合型数字人才
- 制造业转型升级再提速 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 【内蒙古】公铁联运率先使用标准化电子运单
- 畅通沿黄陆海大通道 西安、青岛海关共建海铁联运监管新模式
- 【天津】冷链物流产业联盟成立 132家单位共推京津冀协同发展
- 供应链串起市场“共赢链”——云南昆明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显成效
- 四部门:加快推动数字贸易创新发展,适应贸易数字化发展需要,探索将更多数据要素纳入承保评审服务
- 【山西】推进智慧物流 山西太原将建设一批“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聚集区
-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深化:严控成本 保证支出
- 无人机成功配送高考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