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快偏乱”并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更迫切
发布时间:2017-03-20 09:19:24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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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屡见不鲜。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李博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沙龙上表示,当前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贷行业,面临着“快、偏、乱”三大发展特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
具体说来,“快”是指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截至2017年2月底,纳入统计的2168家P2P网贷平台,贷款余额、日均成交量双双创新高,分别为1.27万亿元和135.01亿元。
“偏”是指业务创新偏离轨道,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乱”是指风险乱象时有发生,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甚至出现金融诈骗违法犯罪。
李博表示,与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模式所具有的技术性、虚拟性、规模性等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
李博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着诸多风险。首当其冲的即是技术操作风险,信息技术的开放性增加了平台受木马、病毒、黑客攻击的风险,金融消费者在网络支付过程中,会面临账号密码被破解、资金被盗取等技术操作风险。
“其次,信用风险仍未消除,在P2P网贷投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对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知情权难以保障。与传统金融交易行为相比,网贷平台缺乏权威的、全面的身份验证和信息披露,金融消费者很难或无法判断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身份和运营情况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另外,维权救济取证困难。“P2P网贷业务的虚拟性,使得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和违约责任追究都存在很大的困难。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以电子证据的形式被记录和保存,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出示等对传统取证制度提出了挑战,电子证据还很容易被伪造、篡改。”李博说道。
最后,立法规范存在诸多空白。虽然监管方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但从执行层面上,在市场准入、交易主体身份认证、维护顾客信息、确认电子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市场监管等方面还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在李博看来,地方性政策的出台意义重大。
由此看来,在当前模式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难点。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李博建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从四个层面进行改革,在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新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企业经营上,从产品、销售以及平台加强业务管理;消费者教育上,要加大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力度;纠纷调处上,构建多元化P2P网贷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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