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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5-11-04 09:47:28 深圳晚报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到期,是否有新的衔接优惠政策?
  龙华新区罗先生来电咨询:根据财税〔2012〕13号规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到2014年12月31日,请问是否有新的衔接优惠政策?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将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2015年8月31日)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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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之间及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罗湖区陈先生来电咨询:请问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之间、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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