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202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21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8日
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坚持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全力支持福州现代物流城建设,打造福州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支持物流设施现代化
支持物流企业购置或租赁应用物流机器人、快递无人机、自动、半自动分拣设备及其配套的立体货架、穿梭车、X光机等新型智能化设施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支持物流企业购置新能源货车、轻量化车辆、自建物流专用充电桩等绿色物流装备,实现节能减排,年度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150万元予以补助。
二、完善物流管理信息化
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物流企业建设仓储管理系统、配送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建设,实现与上下游企业数据互联互通、智能化管理,降低物流成本,年度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不含企业自主研发人员投入),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三、推广物流标准化
支持企业租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1200mm×1000mm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托盘、600mm×400mm模数系列尺寸的周转筐(箱),支持新建或改造与标准托盘、周转筐(箱)相匹配的运输车辆(外廓为2550mm、冷链车辆外廓为2600mm)、货架、叉车、月台等物流标准化设施设备,发展从生产端到销售端的带托一贯化作业模式、从农产品生产基地到销地的“不倒筐”模式以及“周转箱+托盘”的联接单元包装和无包装模式。年度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标准托盘、周转筐(箱)的月平均租赁个次3000个以上,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四、鼓励创建品牌
1.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在享受省级奖励的同时,市本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配套奖励。
2.支持物流企业参加国家A级物流企业、网络货运企业以及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定,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网络货运企业以及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予以补差奖励。
五、加快冷链物流发展
1.支持企业新建、改造信息化、智能化和自动化的冷库项目,完善封闭式装卸站台、电动滑升式冷藏门和防撞柔性密封口等设施并实现全封闭式作业,库容量达3000立方米,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2.支持企业购置外廓为2600mm标准冷链运输车辆,安装冷链车辆测温系统,立体货架、叉车、地牛、穿梭车等冷链装备,实现冷链车辆标准化作业,全程温度监测,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六、加快电商物流发展
1.鼓励无接触式智能投递终端应用,支持企业建设并运营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冷藏)箱、智能物流箱,用于信件、包裹、快递、生鲜及生活物品配送,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2.新建并运营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含“网订店取”等),服务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运营满6个月以上,站点达到50—100个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站点达到100个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
3.新建并运营校园快递服务中心3个月,面积达到200㎡以上的,给予每个站点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推进农村物流发展
支持企业搭建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县级集中分拨中心、乡镇级配送中心、村级邮政快递服务站点。加快推进“快递进村”工程,完善乡村物流基础设施,搭建乡村物流服务网络,助力乡村振兴。对物流企业在五城区外10个以上行政村(乡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除外)建设村级物流服务网点或智能投递终端(每组30个格口以上),且运营6个月以上的,其中邮政、快递服务网点需在市邮政管理局备案,给予每个网点或智能投递终端补助0.5万元,单家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全力推进现代物流城建设
鼓励支持全球500强企业、国内物流企业百强等大型物流企业到福州现代物流城设立物流新公司,从事面向全国或福建区域的营运总部、区域性结算中心、物流分拨中心、配送中心、快递处理中心、物流方案设计等经营活动,年营业额达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鼓励支持四城区及周边大型物流企业集聚福州现代物流城,对本市物流企业落地福州现代物流城的,年度营业额新增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50万元奖励。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并经市政府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可享受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平台型物流企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中“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同时符合多条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就高原则扶持;除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政策外,原则上获得国家及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扶持;关联交易部分不予扶持。以上扶持措施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五城区企业由市本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市)区由县(市)区自行承担。本措施中的“以上”“不超过”“达到”均含本数。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强化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抓好全市物流业发展工作。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业发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共同推动我市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期限三年,原《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含快递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6〕25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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