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运输结构调整补助方案的通知
苏交运〔2020〕1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国办发〔2018〕91号)、《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运输结构调整补助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3日
江苏省运输结构调整补助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积极引导公路运输转向铁路、水路,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补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部和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相关要求,以推进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公转铁”和“公转水”为目标,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提供运输组织水平,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和水路运输量,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补助对象
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履行统计义务、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的以下省内企业:
(一)将大宗货物(包括煤炭及焦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钢铁、粮食)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的重点企业(煤炭、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汽车制造等);
(二)从事货物发运的点到点货运列车经营人(集装箱和棚车班列,不含大宗直达货物班列和中欧班列);
(三)实施公转铁、公转水成效明显的沿海主要港口企业(连云港、南通港、苏州港、镇江港、南京港)。
三、补助标准
(一)重点企业“公转铁”方面
对将大宗货物(包括煤炭及焦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钢铁、粮食)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的省内重点企业(煤炭、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汽车制造等)进行资金补助。大宗货物铁路运输发送量年增量部分按照每吨3元进行补助。补助要求:铁路发运地(装车地)必须在省内。
(二)铁水、公铁联运班列方面
对从事货物发运的点到点货运列车经营人(集装箱和棚车班列,不含大宗直达货物班列和中欧班列)进行资金补助。集装箱班列按照200元/TEU补助,棚车班列按照500元/车补助。补助要求:铁路发运地(装车地)必须在省内。
(三)沿海主要港口(连云港、南通港、苏州港、镇江港、南京港)公转铁、公转水方面
对实施公转铁、公转水成效明显的沿海主要港口企业进行资金补助。
1、对沿海主要港口大宗货物铁路运输发送量增量部分按照每吨3元进行补助(与重点企业大宗货物铁路运输增量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2、对苏州港太仓港区至苏州西站铁路货场的集装箱公路短驳按照600元/TEU补助、水路短驳按照800元/TEU补助。
四、资金申报和审核
(一)重点企业“公转铁”、铁水和公铁联运班列方面
企业自愿申报,提供铁路运输发送量及增量、班列车次、集装箱量、运量单据等材料,并经中铁上海局初审后,由相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二)沿海主要港口公转铁和公转水方面
港口企业自愿申报,提供铁路运输发送量及增量、集装箱量、运量单据等材料,并经中铁上海局初审。太仓港的申报材料由太仓港口管委会负责审核,其他港口的申报材料由相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五、其他事项
(一)鼓励各地结合本地运输结构调整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补充配套政策。
(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和太仓港口管委会应根据财政补助资金下拨情况,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及时向有关企业发放资金。
(三)本方案有效期暂定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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