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及其他 > 正文

浙江省出台“浙七条”硬核措施助力快递业全面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20-02-11 10:11:14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在浙江省省长袁家军的高度重视和亲自推动下,2月10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邮政快递业复工保畅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简化复工审核、保障车辆通行、促进人员返岗、保障末端投递、保障物资供给、减轻用工负担、支持企业运营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从省级层面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吹响了省快递业全面复工复产的号角。

  一是在简化复工审核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根据省政府相关通知要求简化邮政快递企业复工审核程序。邮政快递企业制定复工计划,经属地邮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当地防控办备案即可复工。邮政快递企业人员管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属地政府部门强化落地管控,邮政快递企业要承担安全管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驾驶员、快递员的闭环管理。

  二是在保障车辆通行方面,《指导意见》明确,统一喷涂邮政专用标识的车辆应视为持证车辆,优先通行,不再核发疫情防控专用通行证。其他从事邮政快递运输的车辆,由市、县(市、区)邮政管理部门汇总,按照既定程序核发专用通行证,保障优先通行。各地不得因邮政快递车辆非本地牌不予发放专用通行证。对跨省、跨设区市分拨中心之间定点往返的邮政快递干线车辆,应予办理疫情期间持续有效的通行证,加强省际、市际互认互通。同时还明确,不得非法禁止或限制邮政、快递车辆正常通行,不得随意扣押邮件、快件、车辆及驾押人员。负责干线运输的司机由发车单位进行管理,不得因其在不同设区市、省域间往返而进行隔离。城市快递配送车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保障便利通行。

  三是在促进人员返岗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邮政快递企业应提前摸排从业人员返工需求,针对劳务输出相对集中的区域,组织点对点包车,保障员工受控返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予省际协调便利通行。各防疫检查点对持包车证的车辆驾驶人测温正常的予以放行,车上其他人员落地后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无须隔离的直接上岗。

  四是在保障末端投递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各骨干快递企业以“社区(建制村) 固定专员”的模式,组织专门配送队伍,审核专门配送队伍人员名单并上报属地防控办核发相应人员通行证件。在此基础上,各设区市应允许快递员进入城市社区和建制村,通过智能快件箱投递等方式进行定点投递,恢复民生物资配送,促进农产品出村进城。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负责通过快递柜屏幕信息引导使用者做好防控措施。

  五是在保障物资供给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快调配、优先保障邮政快递企业测温仪、消毒水等防控物资,特别是要为进村入社区的一线配送人员充分配备口罩、护目镜、手套等防控用品,以确保安全配送、减少交叉感染。

  六是在减轻用工负担方面,《指导意见》指出,疫情期间,邮政快递企业与员工依法协商确定薪酬。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邮政快递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七是在支持企业运营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对迅速复工复产的邮政快递企业,依法予以税收减免。同时要加强金融要素保障,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邮政快递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并鼓励金融机构减免贷款利息。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提前对接融资需求;对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保障并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获得中央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享受低息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自疫情发生以来,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党组在国家邮政局党组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性和担当责任感,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带领全省邮政管理系统和行业上下一心,共克时艰,在确保全省行业疫情防控有效、可控、稳妥的前提下,积极向省政府争取邮政快递专项政策支持,有力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浙江局表示,下一步将迅速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号召全省各级邮政管理部门积极行动起来,主动认领任务,主动担当作为,主动深入基层,主动冲上一线,在巩固行业防疫成果、服务全国行业发展上体现浙江担当、贡献浙江力量。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