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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审议通过修正后的省邮政条例

发布时间:2014-06-04 10:25:26 贵州省邮政管理局

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此次条例修正,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授权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对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外,还根据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强化了地方对快递发展和农村邮政服务的支持。

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促进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培养高素质人才,采用先进技术,利用优势交通运输资源,促进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和发展。”

修正后的《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村地区设置村邮站。村邮站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农村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共建。未设置村邮站的农村地区,由村委会明确接收邮件的场所。”“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住宅区、较大的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通过设置快件集中服务点、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收寄和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此外,末端服务设施的要求与原《条例》中“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场核对,并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保护、及时传递和保密的义务,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相结合,构成了较好的末端服务制度体系。

为保护邮政、快递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条例》还从加强监管入手,提出“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建立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如实报告有关服务、经营情况。”“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安全”,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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