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在广州召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规定》)宣贯会议。《规定》将于2月1日实施。
据了解,《规定》赋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方面更大的行政权,主要体现在:将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管道等纳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权;增加了对安全评价单位和评价人员的管理要求;调整了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的管理内容和方式;新设了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增加开拆查验权;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部水运局要求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认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贯落实工作,加快建章立制、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应急保障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以及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等工作,不断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应急保障能力,积极推动港口安全监管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最新政策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通知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加快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促进更新轻型新能源货车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 《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