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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13-01-18 09:31:42 交通运输部

1月15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在广州召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规定》)宣贯会议。《规定》将于2月1日实施。

据了解,《规定》赋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方面更大的行政权,主要体现在:将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管道等纳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权;增加了对安全评价单位和评价人员的管理要求;调整了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的管理内容和方式;新设了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增加开拆查验权;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部水运局要求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认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贯落实工作,加快建章立制、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应急保障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以及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等工作,不断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应急保障能力,积极推动港口安全监管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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