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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港口岸线管理规定》出台

发布时间:2012-11-27 10:06:00 河北省人民政府

近日,河北省政府出台《河北省港口岸线管理规定》,规定港口岸线批准使用期限按相关海域、土地使用及码头主体设计规范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综合利用、集约开发和有偿使用的原则。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并与海洋功能区划、当地城乡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使用港口岸线。港口岸线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拟定。

《规定》对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规定对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建设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和港口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等。

《规定》指出,河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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