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12年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和交通运输部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
答:水路运输具有运量大、成本低、污染少等特点,对于大宗物资的远距离运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大力发展。
国务院1987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中不少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实际已不适用;条文的规定也过于粗略,可操作性不强。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水路运输市场法律制度,依法规范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制定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问: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按照条例的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遵守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为了从源头上保障水路运输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条例规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业务,应当在船舶性能、船员资质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条例对申请从事经营水路运输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遵守有关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规定。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维护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条例从水路运输经营者在保证船舶适航,禁止超载运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为旅客提供良好服务并保证旅客运输安全,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履行班轮运输的相关义务,以及依法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等方面,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的经营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
当然,从事水路运输活动还应严格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内河交通安全、船舶管理、船员管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到依法经营。
问:政府对水路运输市场可以采取哪些必要的调控措施?
答:水路运输市场的资源配置,应当主要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确需政府采取必要调控措施的,应当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总结近年来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航道资源合理有效利用而采取必要调控措施的成功经验,条例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水路运输市场采取的调控措施作了规定:
一是,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采取上述运力调控措施,应当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二是,针对内河运输中部分老旧船舶技术标准过低,船型过于杂乱,既不利于保障安全和节能减排,也严重影响航道和通航设施通过能力,大大降低了部分主要内河航道通行效率的突出问题,总结近年来主要采用经济手段引导内河船舶实行船型标准化的成功经验,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的需要,制定并实施新的船舶技术标准时,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原有标准且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船舶,可以通过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淘汰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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