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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快递服务车辆运行管理办法》出台 保障快递车辆通行

发布时间:2012-04-19 09:20:30 北京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新疆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近日与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出台了《新疆快递服务车辆运行管理办法》,对保障快递车辆通行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地州(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部门遵照执行。

《办法》明确,快递企业可向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提交办理《快递服务车辆运行使用证》申请,并按要求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色、企业标识和快递标志。经审核合格的车辆,由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和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给予办理《使用证》。获得《使用证》的快递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执行快递揽收、运输和投递等工作时,可以通过禁限行路段,除早晚高峰时段,可以在禁停路段临时停靠。

《办法》规定,快递车辆如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公安交警应及时放行;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确需暂扣快递车辆的,公安交警在核实车载快件的数量、重量、体积后,应当及时与驾驶人员或其所属企业移交快件,完成检验鉴定后及时放行快递车辆。

《办法》同时要求,快递企业要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确保快递车辆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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