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9 13:38:52 中物联物联网专委会
物联物联网字〔2022〕42号
关于开展“中物联全国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意见》中有关“优化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更多商贸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大宗货物电子仓单》《大宗货物电子运单》《数字化仓库基本要求》《数字化仓库评估规范》《数字化仓库数据分类与接口规范》五项行业标准的立项、编制、宣贯、推广工作,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决定在全国开展“中物联全国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第一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条件(必选)
已完成数字化仓库初步建设,并实施运营1年以上的仓储企业、已列入“中物联数字化仓库试点单位”名单的仓储企业。
(二)技术条件(多选)
1.具备有独立数据采集、存储、分析、传输等处理能力的数据基础设施。包含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基础,独立数据存储和备份、基本的数据分析设施设备等。
2.具备基本的云存储、云服务应用能力。包括自建、租赁云设施。
3.配置基础物联网设施设备参与仓储相关活动。如存储、装卸、运输、计量、安防、监控识别等物联网设施设备。在仓储活动中的集成应用,主要表现为仓储物、储位、人员、仓库作业、物业、交接凭证等数据的采集、分析。
4.具备基本的移动终端应用场景,实现数据统一编码并产生无纸化单证。
5.具备基本的多作业协同功能。主要表现为多个库区的仓储作业,如入库、移库、出库作业协同运行,实现作业流程可追溯、查验、定位,并根据仓库业务进行拓展。
6.具备基本的仓库可视化。主要表现为储位(货位)的图形化展示,库存的图形化动态展示,并能实时查看状态变化情况。
7.能开具可查验、可存证的电子仓单,并推广电子仓单用于无纸化提货作业。
8.能提供基本的数据共享接口。主要表现为视频、图像、库存、仓储物状态等数据接口的共享。
(三)运营管理条件(多选)
1.实现了仓储物的最小单位管理。主要表现为对仓储物的精细化管理,如对仓储进行统一编码、统一标签管理。对于散装仓储物,以堆、罐、箱等作为最小单位。
2.具备基本的数字化仓库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应急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机制的构建。
3.具备数字化仓库培训制度和运维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程序
(一)组织申报
中物联全国数字化仓库企业试点推广领导小组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中物联物联网技术与应用专委会,该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各城市物流协会、仓储协会和生产企业、大型流通企业的申报工作。
秘书处现将《关于成立“中物联全国数字化仓库企业试点推广领导小组”的通知》(附件1)、《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申报表》(附件2)(含电子版)以及《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申报汇总表》(附件3)(含电子版)同文对外发布。
各城市物流协会、仓储协会申报标杆时,请认真填写《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申报表》、《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申报汇总表》,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报秘书处。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员企业在申报“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时,请认真填写《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申报表》,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报秘书处。
申报数字化仓库标杆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申报表》。申报企业要围绕标杆目标和任务,提出加强仓库数字化建设的目标和举措。
第一批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
(二)确定标杆单位的初选名单
中物联全国数字化仓库企业试点推广领导小组秘书处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在6月15日前,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标杆单位预审。通过预审的仓储企业,专家委员会将作为“中物联全国数字化仓库标杆初选单位”(以下简称:初选单位)上报秘书处。秘书处将初选单位名单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初选单位学习、完善
1.集中学习。以通过国家发改委的立项、调研、专家评审、颁布流程的《大宗货物电子仓单》《大宗货物电子运单》《数字化仓库基本要求》《数字化仓库评估规范》《数字化仓库数据分类与接口规范》五项行业标准为基础,组织标杆单位学习数字化仓库系列标准,开展编制钢铁、矿石、液化、橡胶塑料、粮食、汽车、备品备件、冷链、快销品等仓库类型的数字化仓库团体标准,为各初选单位在开展数字化仓库建设的招标、建设、验收、应用工作,提供标准参考。
2.建设、改造。各初选单位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布的数字化仓库相关标准,评估已申报的标杆仓库能力,形成数字化仓库提升方案,并按照提升方案进行数字化仓库建设、改造工作。
3.成果报送。各初选单位在完成数字化仓库提升建设工作后,形成《中物联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成果报告》的报送材料,报到秘书处。
以上工作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
(四)专家评审。
秘书处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组建评估小组,在10月15日前,按照数字化仓库系列标准内容,对数字化仓库标杆初选单位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仓储企业,将作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第一批)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公示前名单)。
(五)公示。
秘书处通过专家评估小组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第一批)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公示前名单)后,即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官方网站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若在公示期内,社会上对公示前名单上的企业有重大异议,并实名举报,秘书处将在获得举报3日内,将调查的结果与举报者进行沟通。
若在公示期内,秘书处没有收到异议举报,秘书处即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第一批)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公示前名单)上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作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第一批)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对外官宣。
(六)经验推广
对于通过评估的标杆单位,秘书处将开展以下宣传、推广、合作支持工作:
1.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第一批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官网进行公示。
2.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第一批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的解决方案,纳入《2022中国数字化仓库发展报告(蓝皮书)》的优秀案例集;
3.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第一批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作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首批“数字化仓库贯标单位”推荐。
4.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第一批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在“全国数字化仓库创新论坛”上进行发布。
5.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第一批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与中物联统一对接服务的在线仓储、在线加工、在线运输、在线商务、在线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在线报关、在线商检、在线结汇等线上服务平台,进行电子仓单数字增值服务合作推荐。
三、联系方式
中物联全国数字化仓库企业试点推广领导小组秘书处
联系人:历星冶 李钠钠 吕伟 刘波
电 话:(010)83775676,83775677
邮 箱: zwlwlw@cflp.org.cn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 铭丰大厦1008室
附件:
1、关于开展“中物联全国数字化仓库标杆单位 (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2、关于成立“中物联全国数字化仓库企业试点推广领导小组”的通知.pdf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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